(一)统筹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制定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和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编制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普法工作。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牵头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贯彻实施建立和完善全区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政策措施,贯彻执行我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组织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实施工伤预防和康复制度;建立全区农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五)负责全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管理,贯彻执行公务员考录、考核、培训、奖惩等方面的政策法规,组织实施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政府奖励制度;负责部分单位科级领导职务任免相关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促进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参与区级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参与人才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农村乡土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贯彻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长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贯彻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负责全区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受理劳动、人事信访事项;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的实施规范和仲裁规则;依法处理所辖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协调处理重大信访事件和突发事件。 (十一)负责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二)负责全区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