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如何处理? 答:责令限期拆除,并按照占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00元的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 2、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生产加工、摆设摊点、开办集市、维修清洗车辆如何处理? 答: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 3、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刻画、涂写、喷绘,张贴广告宣传品的如何处理? 答:责令清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4、擅自在临街的建筑物上插挂、张贴、安装装饰物的如何处理? 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5、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进行建设的如何处理? 答: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6、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悬挂物品的如何处理? 答:责令改正,可并处以50元的罚款。 7、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如何处理? 答: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并按照广告设置版面的总面积予以处罚。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面积超过10平方米的(含10平方米)、不足50平方米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面积超过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8、装修、搬迁产生生活垃圾未及时运送到指定垃圾消纳场所的单位如何处理? 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9、装修、搬迁产生生活垃圾未及时运送到指定垃圾消纳场所的个人如何处理? 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元以上 100元以下罚款。 10、从事无固定经营场所无营业执照的经营活动如何处理? 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扣生产经营工具和物品,并处以20元以下罚款。 11、行政执法机构在调查、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几人? 答:两人。 12、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行为如何处罚? 答:对符合条件的责令补办手续,按砍伐(移植)树木总价格的二倍处以罚款;对不符合条件的,按砍伐(移植)树木总价格的十倍处以罚款。 13、运输垃圾、渣土,砂石灰浆、煤炭、白灰、粉煤灰等易于扬尘、撒落物料的车辆没有密封运输或泄露、遗撒的如何处理? 答: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4、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是否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答:可以。 15、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哪个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答:财政部门。 16、每年在几月份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答:每年的11月1日至翌年4月15日。 17、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几年内不得挖掘? 答:5年内。 18、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几年内不得挖掘? 答:3年内。 19、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临时停车场、存车处或者自建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场、存车处的应如何处理? 答:责令恢复原状,可并处以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20、建筑施工作业的开工时间? 答:早6点至晚10点。 21、夜间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进行妨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应如何处理? 答: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遇有紧急情况,需要抢修、抢险作业的除外。 22、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它废弃物如何处理? 答: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3、擅自设置候车亭、书报亭、电话亭、监督亭、工作亭等各类服务亭的如何处理? 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予以强制拆除。 24、拆除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临时占道的建设单位应办理什么手续? 答: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占道手续。 25、拆除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临时占道的没有办理手续的如何处理? 答: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6、擅自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如何处理? 答: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撤除。 27、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和服务摊点的如何处理? 答:责令限期迁出或拆除;情节严重的,处以造成损失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8、特殊原因需要砍伐古树名木的经哪个部门批准? 答: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29、未办理清运处理登记手续清运、倾倒或处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应如何处理? 答:责令改正,并按照每吨200元处以罚款。 30、办理清运处理登记手续后未按要求清运、倾倒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应如何处理? 答: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1、擅自在公园、广场等公共绿地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如何处理? 答:责令限期退还和恢复绿地,按占用绿地面积收取绿地建设费;逾期没执行的强制拆除,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 32、擅自设置商业性牌匾或进行门面装饰的如何处理? 答:责令限期拆除,并分别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3、对损坏、移动城市道路、桥涵的附属设施及标志的如何处理? 答: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34、行政执法机构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权利的应当采取什么方式告知当事人? 答:应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告知。 35、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接到当事人听证申请几日内组织听证? 答:15日内。 36、行政执法机构举行听证会前,应当在几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答:7日内。 37、要求听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是否可以终止听证? 答:可以。 38、组织听证的费用应由谁承担? 答:由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承担。 39、委托人要求解除听证代理人的权限应书面告知哪个部门? 答:听证组织部门。 40、对某区执法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向哪申请复议? 答: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长春市执法局申请复议。 41、听证人有困难不能参加听证的,是否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答:可以。 4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后几日内提出书面或口头听证申请? 答:3日内。 43、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应如何处理? 答: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