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流动人口外出务工,经商人员需办什么证件? 答:流动人口婚育证。 2、什么叫晚婚晚育? 答:按照法定婚龄推迟3周年以上的为晚婚,夫妻双方年龄达到晚婚年龄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3、晚婚晚育有哪些奖励? 答: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10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日。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4、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吗? 答:夫妻双方均为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5、什么情况下应暂缓结婚? 答:《母婴保健法》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6、什么是被抚养人口? 答:指0?14岁和65岁以上的人口。 7、收养子女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在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收养人应同时具备四个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 8、被收养人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以下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9、女职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假、哺乳期受特殊劳动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0、我国妇女享有哪些法定权利? 答:(1)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2)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3)平等的劳动权利;(4)平等的财产权利;(5)平等的人身权利;(6)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11、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哪些? 答:矿山井下作业;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IV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12、妇女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途径有哪些? 答:一是我国妇女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二是我国妇女通过积极参加政治协商会议活动,管理各种事务。三是通过加入中国共产党及其他民主党派管理各种事务。四是通过参加政府工作会议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五是通过司法机构的工作为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国家安全做贡献。 13、国家向什么样的育龄夫妻提供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答: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育龄夫妻。 14、什么年龄结婚最好? 答:结婚的最佳年龄应该是男女双方23?27岁。 15、什么是婚姻自由? 答: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 16、什么是法定婚龄? 答: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17、计划生育“三为主”是什么? 答:以宣传教育为主,以避孕节育为主,以经常性工作为主。 18、什么是法定育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19、什么是晚婚、晚育? 答:晚婚是指在法定婚龄的基础上,适当推迟实际结婚年龄。我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迟于法定结婚年龄三年以上结婚者,即为晚婚。晚婚对控制人口数量的作用是:一是缩短妇女的生育期,有利于减少生育量;二是拉长两代人的间隔,相对减少同一时点生存的人口数目,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 晚育是适当推迟妇女婚后的初育年龄。初育年龄是妇女婚后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年龄。采取避孕措施可以推迟妇女生育的年龄。晚育不仅有利于青年妇女在德、智、体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还有利于控制出生人口和人口增长速度。晚育会使生育年龄推迟,拉长两代人的间隔,使人口增长速度减慢。 20、生育过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患儿的,再次妊娠应注意什么? 答:生育过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患儿的,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当事人介绍有关遗传性疾病的有关知识,给予咨询、指导。对诊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提出医学建议。 21、我国法律对胎儿性鉴别是如何规定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法律责任。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修订)》第十八条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第三十七条规定,从事母婴保健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职业资格。 此外,《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都规定了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22、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要经过那些程序? 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修订)第十二条规定: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在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23、什么是病残儿医学鉴定? 答:《病残儿是指因先天(包括遗传性和非遗传性疾病)或者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病残儿医学鉴定是指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专门组织,运用现代医学知识,技术和手段,对被鉴定者作出是否为病残及其程度的鉴定结论,并根据《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24、如何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答:《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具体步骤如下: (1)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2)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3)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4)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5)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25、成年流动人口如何办理婚育证明? 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第八条规定: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26、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方面应当承担哪些义务? 答:《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方面应当承担的义务有: (1)离开户籍地前,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落实节育措施; (2)育龄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 (3)15日内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现居住地址和计划生育情况; (4)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要配合现居住地有关部门认真落实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5)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节育措施失败的,应配合当地计生部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6)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有义务按照现居住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27、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地前为什么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答:《 要求成年流动人口离开户籍所在地前须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这一方面是为了户籍所在地掌握所辖行政区域内管理对象的外出信息,做好流动人口应掌握的政策法规、享有权利与义务的宣传指导,并与之建立联系;另一方面,《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是现居住地了解流动人口有关计划生育信息的客观依据。 据《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现居住地易于及时了解流动人口的有关计划生育情况,便于有针对性地及时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 28、跨省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件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2)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3)《婚育证明》或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4)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申请。 流动人口在办理计划生育有关证明时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行为发生,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9、常用的避孕药具有哪些? 答:《 常用的避孕药具有:口服避孕药、避孕针、外用避孕药(避孕片、避孕栓、避孕膏)、避孕套、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剂等。 30、口服避孕药为什么能避孕? 答:《口服避孕药的应用已有30余年的历史。口服避孕药的种类很多,适合于不同情况的妇女进行选择,而且它可以有效地减少子宫内膜癌、卵巢癌的发生,减少月经量,缓解痛经,因此越来越受到育龄妇女的欢迎。 避孕药进入女性身体后,主要通过四个环节发挥避孕作用: (1)抑制排卵。使用避孕药后,多数妇女排卵停止,但仍有月经来潮。 (2)增加宫颈粘液的粘稠度。使用避孕药后,女性宫颈粘液分泌减少,粘稠度增加,能阻止精子进入宫腔,不让精子与卵子相遇。 (3)影响子宫内膜发育。使用避孕药的周期,子宫内膜往往发育不良,呈很薄的状态。即使精子与卵子相遇受精了,这样的子宫内膜也不利于受精卵着床,犹如贫瘠的土地不能使种子发芽、生长一样。 (4)影响精子获能。 31、口服避孕药分为哪几种? 答:《口服避孕药的种类很多,在我国主要有短效口服避孕药、长效口服避孕药,探亲避孕药和紧急避孕药四大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