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承办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主要活动;督促、检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依法行使全区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区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区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的落实情况;协调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组织、指导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四)、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对工业、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进行监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
(六)、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区特种作业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七)、负责监督管理区管工业、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九)、拟订全区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技术示范和技术推广工作。
(十)、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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