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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职能
来源:null    作者:null    时间:2007-06-19 【字体:  】 【关闭

  根据《长春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的规定,街道办事处作为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受区人民政府的领导,行使区人民政府赋予的权力,履行如下职能:

  1、代表区人民政府,负责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指示。
 
  2、依据法律、法规和区人民政府的授权,对辖区内的城市管理、社区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经济发展软环境等行使组织领导、监督检查等行政管理职能。
 
  3、对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的工作进行综合协调。
 
  4、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行使行政处罚权。
 
  5、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6、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和街道预算外收入管理

  (七)负责向辖区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布置城市管理、方便群众生活等区域性、社会性、群众性的工作,并进行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考核。

  (八)掌握辖区内的社区资源,利用闲置资产,扩大招商引资,培植税源,为企业服务,促进社区的经济繁荣。

  (九)负责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