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长春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的规定,街道办事处作为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受区人民政府的领导,行使区人民政府赋予的权力,履行如下职能: 1、代表区人民政府,负责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指示。 2、依据法律、法规和区人民政府的授权,对辖区内的城市管理、社区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经济发展软环境等行使组织领导、监督检查等行政管理职能。 3、对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的工作进行综合协调。 4、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行使行政处罚权。 5、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6、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和街道预算外收入管理 (七)负责向辖区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布置城市管理、方便群众生活等区域性、社会性、群众性的工作,并进行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考核。
(八)掌握辖区内的社区资源,利用闲置资产,扩大招商引资,培植税源,为企业服务,促进社区的经济繁荣。
(九)负责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