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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职能
来源:农业局    作者:null    时间:2007-06-13 【字体:  】 【关闭
 
    (一)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有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上级农业、水利、林业、农机法规的执行、检查、监督;负责全区农业、水利、林业专项政策的研究制定。
 
    (二)负责编制全区新农村建设、农业、水利、林业、农业机械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农业产业结构布局调整和产业间的综合平衡;负责全区主要河流流域综合规划、全区水资源、林业资源的监测、调查及评价;指导检查监督农业区域开发工作和村屯建设。
 
    (三)负责制定区蔬菜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开发计划及实施;负责全区防汛抗旱工作、森林防火工作;负责全区河道、水库等水域的综合治理、开发及全区水产工作。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土等从事可能影响河道安全活动,负责审批开垦荒坡地,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排灌工程设施;负责审批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负责审批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负责审批林木采伐许可证;负责审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
 
    (四)负责指导全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和发展,稳定与完善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双层经营体制;负责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指导农村承包合同管理;负责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保障农民权益不受侵犯,并受区政府委托协调处理农村土地纠纷及乡际间、县际间的水利、林业纠纷。
 
    (五)负责组织农业立项及推广(包括农业、蔬菜、水利、林业、农机),指导和协调农业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农业相关人员的科技培训、实用技术教育和“绿色证书”、乡土人才教育、组织科技人员开展“科教兴农”活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申报。
 
    (六)按分工管理农业资源,农业环境保护和能源工作,指导农业资源、能源的综合利用,并负责组织建设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利工程。
 
   (七)负责农业机械化生产管理及技术指导,负责农业机械销售、维修、经营服务的行业管理;负责农机安全生产。         
 
    (八)负责全区农村义务植树的组织实施和绿化费的收缴、全区苗木培育指导及森林病虫害防治、防疫。
 
    (九)负责向省、市有关部门协调农业、水利、林业、农机等项目资金和物资;负责专项事业经费和基建资金的使用、管理和跟踪审计。
 
    (十)负责制定全区畜牧业发展的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推广畜牧、兽医先进技术,负责对本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对农民开展畜牧兽医实用技术的培训和指导。
 
    (十一)负责监控全区动物疫情,对重大疫情,要及时采取得力措施,必要时代政府下达疫区封锁令,患病畜禽扑杀令,控制疫情、有效控制、扑灭疫情。
 
    (十二)负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性仪器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政执法监督,负责审批屠宰加工许可证、肉品经营许可证,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罚和处理。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十三)负责对全区畜、禽繁殖改良工作进行管理。生鲜乳制品收购转运及养殖场监管。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