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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绿园区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促进办法
来源:生产力促进中心    作者:null    时间:2008-09-18 【字体:  】 【关闭

长春市绿园区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促进办法


一、 为促进区内企业开展自主创新活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专利技术应用,推动企业的技术中心和国家级实验室建设,增强企业创驰名、著名、知名商标意识,推进企业的各类标准化认证工作,全面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鼓励各类研发机构、中介机构和自然人积极开展提升企业竞争力的各类服务活动,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中所称区内企业,指在绿园区范围内注册经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本办法中所称研发机构,是指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本办法中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从事技术交易、知识产权代理、商标代理、专利转让、标准化认证、金融服务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三、 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活动。区内企业,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新产品、新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申报发明专利,并使年度新增税收200万元以上的,经过相关部门认定,区政府给予项目负责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 鼓励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专利技术产业化应用工作。区内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和专利技术产业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企业经济效益明显增加,年度新增税收200万元以上的,经过相关部门认定,区政府对企业项目负责人、科技成果持有人和专利技术发明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五、 鼓励技术开发、技术交易等研发、中介机构和自然人参与区内企业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工作。各类研发机构或自然人在区内企业新产品开发中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各类中介机构或自然人在区内企业实施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的权属转移、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和专利技术产业化中作出显著贡献,并使企业年度新增税收200万元以上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区政府给予研发机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一次性奖励2万元。
六、 不在绿园区域内的各类研发机构为区内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的,可以申报绿园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自然人为区内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的,可以参加绿园区拔尖人才评选。
七、 鼓励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区内企业建立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技术中心,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区政府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3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区内企业建立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区政府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 区内企业建立省级以上行走机械工业方面的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区政府将向一汽和长客推荐,帮助企业参与上述企业的新产品研发工作,并优先为上述企业配套。
九、 鼓励区内企业积极开展“创名”工作。区内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和长春市知名商标的,除省、市政府的奖励外,区政府另外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
十、 申报并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和“长春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种技术开发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发生的上述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前列支。企业为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支出的产品质量检测费用,经税务部门认定后,可以全额税前列支。
十一、 以“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和“长春市知名商标”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其出资比例可适当放宽,但不得高于法定限额(注册资本的70%)。
十二、 政府采购中心应按照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和使用区内拥有“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和“长春市知名商标”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十三、 区政府将通过各类展会、投资说明会、招商推介活动和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宣传媒体等渠道,大力宣传我区拥有“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长春市知名商标”的企业。
十四、 各类商标代理机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区内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长春市知名商标”过程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区政府适当予以奖励,并将商标代理机构向区内企业进行业务推荐。
十五、 鼓励企业开展各类标准化认证工作。企业取得国际、国家高等级标准化认证的或行业标准化认证的,区政府适当予以奖励。
十六、 各类认证代理机构在企业获得标准化认证过程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区政府适当予以奖励,并向区内企业进行业务推荐。
十七、 鼓励各类金融服务机构,为区内企业开展融资服务。各类金融服务机构帮助区内企业一年内累计获得贷款2000万元以上的,区政府一次性奖励2万元,单笔贷款业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区政府一次性奖励5000元。中介机构或自然人引入风险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区政府一次性奖励1万元,引进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风险投资机构的,区政府一次性奖励5万元。
十八、 区内企业申请各项奖励和优惠政策,需在取得认定后的三个月内,向区科技局进行申报,申报时均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两份(验原件)。企业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专利技术产业化,增加经济效益,申请奖励的,需要提供税务机关的完税证明及企业当年和上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查新报告、专利证书或专利受理证明复印件(验原件)。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申请奖励和优惠政策的,需要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验原件)。企业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申请奖励和优惠政策的,需要提供获奖证书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验原件)。企业获得标准化认证,申报奖励和优惠政策的,需要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十九、 各类研发机构、中介机构和自然人依据本办法可获得奖励的,由其服务的企业向科技局提出申请,除提供第十八条规定的材料外,企业应出具研发机构、中介机构和自然人为企业服务具体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十、 本办法中各项同类奖励不得兼得,只按最高项奖励。企业在受奖后,经过发展,又获得同类高等级奖励的,可享受两次奖励的差额。
二十一、 本办法中各类奖金为税前金额,获奖企业和个人需向税务机关依法申报、缴纳所得税。
二十二、 本办法中各类一次性奖金由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经费支出。
二十三、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十四、 本办法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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