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 页--部门职能
部门职能
来源:null    作者:null    时间:2007-06-20 【字体:  】 【关闭
  (一)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区直各部门及其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监督、检查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区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
 
  (二)协助区委、区政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反腐败斗争的组织协调工作;对党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党风党纪、政风政纪的教育,宣传纪检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调查研究全区党风党纪、政风政纪方面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向区委、区政府提出建议,拟定有关党、政纪条规,参与有关部门起草党内和地方性法规、规章。
 
  (三)协助区委、区政府负责监督、检查、指导纠正部门行业不正之风及专项治理工作。
 
  (四)协助区委、区政府监督、检查、指导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工作。
 
  (五)检查区委管理干部的违纪案件和全区重大典型违纪案件;调查处理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违反政纪的行为;受理对党员和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
 
  (六)协助区直各部门党委(党组)和各镇、街党工委管理纪检监察领导班子及其领导干部;指导全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工作。
 
  (七)按中央纪委、监察部、省纪委、监察厅、市纪委、监察局的要求及时报告全区纪检监察工作的情况,指导全区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