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 页--机构设置
机构设置
来源:    作者:    时间:2015-05-13 【字体:  】 【关闭

(一)分局办公室

1、组织协调分局的日常工作;
2、负责分局党务工作,负责分局深化作风建设和创先争优活动的组织实施;
3、负责行风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负责满意单位创建工作;
4、负责分局人事管理、老干部职工管理;
5、负责综合性工作计划、总结、环境信息等文电、秘书工作;
6、负责固定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行政后勤和安全保卫工作;
7、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会议组织、文件收发、保密、档案等政务工作;
8、负责分局财务管理工作;负责预算和决算的编制、结报、数据统计、财务档案、审计等财务日常工作;
9、负责分局信息化建设和电脑、网络的维护、管理工作;
10、完成分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污染控制科
1、负责辖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
2、负责建设项目统计、上报和公告工作;
3、负责环保产业的管理工作;
4、负责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5、配合完成专项整治、部门协调的相关工作;
6、完成分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绿园区环境监察大队
    1、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全面落实环境监察各项工作任务。
2、负责对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及其它环保设施的运转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3、负责对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4、负责对自然生态保护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5、负责对现场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调查处理。
6、负责长春市绿园区的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
7、负责12369环保热线12345市长热线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8、负责普通环境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参与人大和政协提案、生态破坏事件和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现场调查工作。
9、负责烟尘控制区的建设,噪声功能区的达标工作。
10、负责对环境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和指导工作。
11、执行上级环境监察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的指令、处罚决定,并承担授权交办的其他任务。
12、完成环保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四)绿园区环境监测站
1、贯彻执行《环境监测工作条例》、《环境监测规范》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负责辖区内环境常规监测任务,编制环境监测各类报告、环境质量季度报告、年度报告。
2、开展全区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对环境各要素(空气、水、声等)进行监测,及时准确、科学系统地掌握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
3、开展全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对全区污染排放状况实施监测,及时准确地掌握污染源排放状况及变化趋势,为排污企业管理及排污费征收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数据。
4、承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监测工作。
5、承担应急监测任务,负责污染事件的调查监测。
6、参与本辖区污染事故的调查,为仲裁环境污染纠纷提供监测数据。
7、根据企业委托组织开展有关的环境监测。
8、完成局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