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产业环境准入 严格执行国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坚决遏制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张。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严格执行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做好2015年及“十三五”期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上报工作。 三、实施污染企业退城入园 制定实施企业搬迁及“退城入园”总体规划和年度方案,有序推进大气重污染企业退城入园。 四、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严格按照《长春市能源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目标,完成年度能源结构调整任务。根据《长春市2015年工业节能降耗工作指导意见》工业煤炭用量控制指标,完成目标任务。2015年煤炭占总能耗的目标控制在78%,煤炭消费总量不高于2012年。 五、推进煤炭清洁利用 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实施供热计量收费;限制销售和使用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鼓励农村地区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推广使用洁净煤和型煤。 六、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 严格执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长府通告〔2014〕3号)有关要求,禁止新建每小时4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并对现存的燃煤小锅炉实施撤并改造。2015年12月31日前,淘汰四环路以内单台额定功率7MW(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高污染燃料锅炉应优先采取集中供热或天然气替代改造。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区域,改用电或新能源,推广应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 七、加强工业企业污染治理 所有工业企业排放烟粉尘不能稳定达标的,必须实施高效除尘改造,工业企业烟粉尘排放达标率达到90%以上;对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除尘设施逐步进行升级改造,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建成脱硫设施,并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对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燃煤锅炉予以限期治理;加大对水泥、化工、石化等重点行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力度,加大中高费方案的实施力度,完成重点行业清洁审核工作;在石化、有机化工、机械加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汽车及零部件制造等重点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治理或改造全区用于冶炼、铸造的冲天炉;完成铸造行业烟尘收集系统升级改造;完成水泥、商混等重点行业物料储运系统、料库密闭化改造;其他工业企业要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基本完成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 八、加强扬尘污染治理 建成区90%建筑施工现场达到工地沙土覆盖、路面硬化、车辆冲洗、围挡封闭,施工现场主体封闭管理90%以上;加强对砂石、石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物料运输规范化管理,城市渣土运输车辆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并实现密闭运输;严厉查处工程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甩泥带土、沿途撒落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做好城市道路除尘降尘工作,推进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主要车行道机扫率达到90%以上;对露天堆存煤炭、粉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要采取密闭存储、覆盖防尘、喷淋抑尘、设置围挡等措施;加强城市绿化硬化,建成区基本消除裸露地面。 九、加大综合整治力度 现有大型以上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以及单位食堂大灶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安装率达到100%,新建大、中型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同步建设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已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的稳定运行;完成市区餐饮服务业和企事业单位食堂的燃煤大灶治理,改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城区内严禁从事露天烧烤经营;禁止在全市范围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严格执行《长春市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方案》,全面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秸秆综合利用率提高10%;严禁露天焚烧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所有垃圾等可燃物应运到指定地点统一处置。 十、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进一步完善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要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实施方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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