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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园区司法局购买法律服务公告(二)
来源:司法局    作者:    时间:2018-01-17 【字体:  】 【关闭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区,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维护贫困群众及特殊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司法人权保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经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区司法局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广大律师事务所购买法律援助服务,现公告如下:
  一、需要购买的法律服务事项: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的要求,购买律师事务所参与法律援助值班工作,每日安排律师到“绿园区法律援助中心驻人民法院工作站”值班。工作站设在绿园区人民法院。
  二、购买法律服务具体内容:
  (一)负责接听绿园区法律援助热线电话,为群众提供优质的法律咨询服务;
  (二)负责为来访群众解答法律问题;
  (三)负责为经济困难的群众提供代写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等服务;
  (四)引导和帮助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转交申请材料;
  (五)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
  (六)代为受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通知辩护的刑事诉讼案件;
  (七)代为初审公民提出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请,及时报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批;
  (八)完成区法律援助中心或人民法院工作站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不提供出庭辩护服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可以依申请或通知由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三、购买方承担的义务
  1.购买方应当为律师履行服务职能提出明确、合理的工作要求;
  2.购买方应当为律师提供开展工作所必备的办公设施;
  3.购买方不得安排律师从事违反法律、法规或律师执业规范的法律事项;
  4.购买方应按约定向律师事务所支付法律服务费,全年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万元,于合同终了时,购买方应对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进行考评,根据考评结果确定应支付服务费的具体金额,并于考评结束后一个月内支付完毕;

  四、提供方承担的义务:
  1.提供方派遣律师在购买方规定的工作岗位上和工作时间内(包括合理的上下班路途时间)的劳动权益和工伤权益由提供方负责;
购买方规定的工作岗位位于:绿园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
提供方应遵守绿园区人民法院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2.提供方应选派具有多年执业经验的律师为购买方提供服务;律师要严格遵守购买方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政纪律、工作纪律和律师执业纪律,尽职尽责地完成双方约定的法律事务,为购买方提供符合要求的法律服务;
  3.提供方律师服务态度恶劣,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反响,严重损坏购买方机关形象及声誉,对绿园区法律援助中心驻人民法院工作站服务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的,除扣除当天服务费(按××元人民币计)外,还需负责消除影响;如果对购买方或购买方相关工作人员造成名誉损失的,由提供方负责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如给购买方或购买方相关工作人员造成经济损失或扣除绩效工资的,由提供方负责赔偿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4、提供方律师不遵守购买方工作纪律的,每空岗1天扣××元服务费;无特殊原因迟到或早退的,每次扣××元服务费,迟到或早退超过1小时的,视为空岗1天。累计空岗3天及以上的,视为自动解除协议;
  5.对不遵守购买方工作制度、工作纪律或不服从管理的律师,购买方有权要求提供方更换律师或提供其他解决方案;
  6.对不能按要求提供法律服务,不能胜任工作的,购买方有权要求提供方更换律师或提供其他解决方案;
  7. 对来访群众服务态度不好、礼仪着装不佳的律师,购买方有权要求提供方更换律师或提供其他解决方案;

  五、提供方应当具备的条件:
  1、应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其中至少包括10名执业10年以上的律师;
  2、热心公益事业,在业界有良好声誉及口碑的律师事务所优先;
  3、所内党员律师较多的优先;
  4、在绿园区注册登记的律师事务所优先。

 


                             长春市绿园区司法局
                                               201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