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工作动态
 
绿园区司法局购买法律服务公告(一)
来源:司法局    作者:null    时间:2018-01-17 【字体:  】 【关闭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区,充分发挥律师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经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拟通过购买  法律服务的形式,深入推进我区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需要购买的法律服务事项:
  1.区信访局法律咨询与解答;
  2.涉法涉诉案件的处理;
  3.区局长接待日法律咨询与解答;
  4.公益法律服务及其他活动。
  二、购买法律服务具体内容:
  (一)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
  1.接待信访人。每周四派驻一名经验丰富的律师到区信访局律师接待室坐班,认真听取并记录信访人的陈述和申告,仔细审阅信访材料,准确了解信访人具体诉求,把握及引导信访方向,做好心理疏导工作,进行法律解答,促进信访问题依法、依规、有序、妥善的解决;
  2.评析信访案件。在调查核实案情的基础上,依据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由律师事务所对信访事项和诉求进行法律评析,分析法律风险,给出解决方案。
  3.做好释法劝导工作。经过研究论证,如果该信访案件办理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发现信访人诉求不当,应当通过摆事实、析法理、讲道理等方式耐心劝导信访人服判息诉。对于仍不息诉的,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对方当事人、群众代表等,公开评议信访人的诉求是否合理、合法,或建议办案机关召开听证会进行论证。
  4.引导信访人依法申诉。对信访诉求符合法律规定,需要向政法机关提出申诉的,律师可向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引导信访人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诉。信访人需要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可自行决定是否委托原代理服务律师或另行委托其他律师。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5.帮助申请救助。对生活困难的信访人,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可帮助其向有关机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给予国家司法救助后仍有困难或不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可帮助其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方式。
  6.就具体信访案件,受司法局委托,根据绿园区信访局要求,律师所可以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根据案情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增派律师,配合工作。
(二)参与区局长接待日工作
根据工作安排,每月21日定期指派律师全程参加绿园区局长接待日活动。在公开接访期间,为区政府及各相关部门提供法律意见,向困难的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
  (三)参与公益服务活动及其他活动
  1.公益法律服务日当天,即每月的15号(节假日顺延)委派律师进驻社区,上午九时准时在岗,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2.根据安排,准时委派律师参加其他部门的相关活动及进行非公益法律服务日授课活动;
  3.应及时出勤,如出现特殊情况可临时更换出席活动的律师,并以实际出勤情况作为考核标准;
  4.根据安排,接受委派事项并取得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派事项,随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并保留活动当日相关影像资料,编辑活动信息及时上报。
  三、购买方承担的义务
  1.购买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的向律师所提供其所需要的资料和文件,并保证所提交资料和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购买方应当至少提前三天时间将本月的“法律大讲堂”活动主题、时间和地点准确地告知律师所;
  3.购买方应当按时、足额向律师所支付工作费用;
  4.购买方委托的事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律师执业规范。
  四、提供方承担的义务:
  1.诚实勤勉、优质高效地完成购买方委托的各项法律事务;
  2.以应有的专业技能和职业判断最大限度地维护购买方合法权益,并及时向购买方汇报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
  3.在担任购买方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其他方提供任何不利于购买方的咨询意见;
  4.在购买方作为当事方的仲裁和诉讼案件中,不担任与购买方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和/或代理人;
  5.严守在业务活动中接触和了解到的购买方的秘密信息;除购买方事先同意外,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秘密信息,更不得利用该秘密信息从事任何有损购买方权益的活动;
  6.为购买方建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档案,完整保存购买方送交的法律事务文书,在从事委托事务过程中建立详细的工作记录。
  五、提供方应当具备的条件:
  1、应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其中至少包括10名执业10年以上的律师;
  2、应有2名以上律师具有仲裁委仲裁员执业经历;
  3、应有律师有为政府机关提供法律服务经历。
  4、应为绿园区辖区内注册登记的律师事务所所优先录取。

 


                               长春市绿园区司法局
                                                 201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