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做好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我局编制了《长春市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宣传中心承担。 办公地址:长春市卫星路7930号,邮政编码:130022 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1:30,13:30-17:00 联系电话:0431?85378622,传真号码:0431-85378622; 电子邮箱: cchbjw@126.com 二、信息内容分类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政府公开信息划分为四大类: (一)机构职能: 机构职责 机构信息 领导介绍 机构设置 (二)规划计划: 工作规划 工作计划 规范文件 工作总结 (三)法规标准: 国家法规 地方法规 监测标准 收费标准(监测收费、排污收费、行政处罚) (四)环保政务: 行政许可 环评审批 行业核查 上市核查 (五)环境数据 环境质量状况 空气质量状况 水环境质量状况 环境质量年报 (六)污染源监管信息数据 重点污染源监管 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三、信息公开方式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两部分,主动公开为主,依申请公开为有效补充。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长春市环境保护局网站(网址:http://www.ccepb.gov.cn)、电子信息屏和印发相关资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四、信息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生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确需延长回复期限,经与申请人商定后,延长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五、信息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浏览长春市环境保护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或通过长春市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查找所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1、公开范围 公开范围指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2、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为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长春市卫星路7930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1:30,13:30-17:30 联系电话:0431-85378205,传真号码:0431-85378206; 电子邮箱: 3、公开程序 (1)申请提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长春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表格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登陆长春市政府网站下载;或者登陆长春市环保局网站“表格下载”栏下载,不能上网下载的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 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其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载体的提示,以便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查询和答复。请申请人准确填写表格中联系电话、地址、邮箱,以便回复。 (2)申请方式 ①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长春市环保局网站上下载《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即可。 ②信函、电报、传真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③当面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有效身份证件可以到本机关当场提出申请,本机关受理机构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程序。 (3)申请处理 ①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出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凡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向我局提出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后,经局领导签批后,转由相关部门办理、答复。在此过程中,局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 ②答复 本机关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公开,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 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信息内容或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公共服务信息公开部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具体的申请流程图附后。 六、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环保局纪检部门投诉。监督电话:0431?85397133,地址:长春市卫星路7930号,邮编:130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