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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出台《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办法》
来源:长春市政府网    作者:    时间:2016-12-06 【字体:  】 【关闭


  12月2日,从长春市人社局获悉,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53号)和《长春市建设领域实名制银行卡支付农民工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城乡联[2015]24号)文件精神,更好地预防和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逐步完善长春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确保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有效推行,努力打造长春市法治建设品牌项目,长春市人社局出台《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规范建设领域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强化劳动用工合同规范化推行。通过专项检查、人员培训、现场指导等方式,加大建筑工地规范合同的推行力度,确保将劳动者的权利保障规范化、标准化,切实保障农民工权益。
  细化农民工实名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在农民工入场施工前,必须先与农民工签订正规劳动合同,建立农民工入场登记台账,进一步明确劳动用工计薪方式方法,并根据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农民工出勤情况及其完成的工作量等信息,制作农民工工资明细表,通过在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银行按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打入农民工个人实名制银行卡中,实现农民工工资“精准支付”。

  建立建筑施工企业信息库。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上报的用工信息和工资支付情况,制作建筑施工企业档案,建立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实名制管理信息库,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实时更新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信息,对存在欠薪隐患的建设工地、施工企业及时预警并采取相应措施,实现动态管理、时时监督,真正做到农民工欠薪案件消化在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
  强化施工现场信息公示。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展板,展板内容应包括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名称、项目经理姓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基本信息,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另外,按要求张贴农民工权益维护海报,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相关规定等宣传资料,方便农民工及时全面了解用工方面知识。
  严厉打击企业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投诉人投诉举报或在日常巡查监察中发现建筑施工企业存在不与农民工签订有效的劳动用工合同、不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及时立案,快速调查。一经查实,要立即纠正施工责任企业的违法行为,并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和处罚,绝不姑息,确保起到威慑作用,防止企业再次发生类似违法行为。

完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体系
  建立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共同指定代发农民工工资业务的银行,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向银行申请办理委托代发农民工工资业务。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与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委托代发协议》,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该账户只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不得办理其他业务,由职能部门加强监管,并实时将动态信息录入企业诚信信息平台,督促企业按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建立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信息反馈制度。银行在开展农民工工资代发业务前,必须满足建设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的相关要求,向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银行服务承诺书》。在发放农民工工资后,银行及时将工资发放情况向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反馈,并同时向建设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报送。
建立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业务竞争制度。继续拓展能够开办农民工工资代发业务的合作银行的数量与范围,争取更多的办理工资卡的优惠政策,充分惠及建筑施工企业及广大农民工,方便农民工异地存取款等现实要求,使实名制管理更加人性化,得到社会更广泛的支持。
  逐步完善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将办理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手续与办理开工许可证挂钩。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农民工工资委托代发协议》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立证明》等相关要件报送人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改革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按照工程造价4%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照《长春市建设领域实名制银行卡支付农民工工资管理暂行办法》实行实名制银行卡支付农民工工资管理的项目,在运行2个月后,可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通过审核的可返还部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但留存部分不得低于工程造价的2%。按照《长春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被评为诚信A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留存部分不得低于工程造价的1%。对于拒不执行实名制的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提高到5%。
  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施工过程中,在职能部门的监督下,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按照农民工完成的工程量编制每月的《建筑施工现场务工人员考勤表》和《农民工工资明细表》,并组织农民工签字确认后报施工总承包企业审核,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建设单位和银行提供《农民工工资明细表》,办理支付工资手续。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用工的,自行编制《建筑施工现场务工人员考勤表》和《农民工工资明细表》,组织农民工签字确认后向建设单位和银行申请办理支付工资手续,并报人社部门备案。
  建立建筑企业诚信评价考核制度。进一步完善《长春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和《长春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活动方案》,将建筑企业诚信考核结果与建设施工企业在长招投标经营活动相挂钩,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被评为诚信等级A级的建筑施工企业,政府项目招投标将优先予以选择推荐,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按比例返还部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被评为诚信等级C级的建筑企业,将失去政府项目招投标资格,并且不能享受相应的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优惠政策。
做好农民工欠薪案件处理工作
  形成多部门联动办案体系。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体系,部门联动形成治理欠薪工作合力。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长春市建设施工领域建立农民工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长府办明电[2013]42号)文件要求,人社部门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它相关职能部门按文件确定的职责分工,认真履责,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共同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查办效率。
  规范农民工欠薪案件立案受理程序。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投诉人应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供基本信息和准确的拖欠工资证据,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投诉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及时立案,快速调查,妥善处理,依法依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加大对建设领域劳动用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肃处理建设领域劳动用工违法行为,对经查实存在劳动用工违法行为的企业,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情况严重的,联合建设行政执法部门,暂停该工地施工,将责任企业纳入企业诚信“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对招投标资格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取消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资格,并将相关信息通报建委、房地、工商和银行等部门,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及时有效解决农民工欠薪争议问题。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效能建设,依法对产生的劳动用工争议进行裁定。由劳动仲裁机构在每年十月至第二年春节期间开辟建筑领域劳动用工争议仲裁绿色通道,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根据裁定结果认定责任,使行政执法结果有根有据,依法维护各方合法利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快速妥善处理应急突发事件。进一步完善《农民工欠薪突发事件紧急预案》,保证《预案》切实可行,在每年元旦及春节期间,保证每天都有相关工作人员24小时待命随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积极稳妥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落实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
  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体责任。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建筑施工企业用工工资支付责任,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由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
  落实各县(市)区属地管理责任。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长春市建设施工领域建立农民工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长府办明电[2013]42号)文件精神,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施工领域清欠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负总责。各城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责任。
  落实职能部门分工管理责任。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长春市建设施工领域建立农民工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长府办明电[2013]4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其中人社部门负责实名制银行卡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据实名制台账认定发放职工工伤待遇,依法对建筑工地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检查。对建筑工地劳动用工管理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调减意见。建设部门依据调减意见办理部分返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手续。构建权责统一、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准确把握问题产生的根源,将农民工欠薪处理责任落实到源头,落实到每个建设施工项目主管部门,增强主管部门环节把关和源头监管的主动性。

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部门协调。加强与建委、房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联系合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定期举行农民工欠薪问题联席会议,积极沟通协调,制定工作办法,形成会议纪要,共同研究解决一些情况复杂的农民工欠薪问题。
  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充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增强执法力量,做好监察员上岗前的执法培训工作,提高执法水平,提升执法效率,确保实名制推行工作能够顺利高效地进行开展。
  加强责任追究。将实名制推行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按照市政府“责任制”要求,对各职能部门严格按照责任分工进行工作绩效考核。同时,建立行政问责制度,对政府领导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不到位、相关工作人员未尽职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加强普法宣传。定期深入施工现场走访调研,充分了解施工现场情况。现场为农民工做政策解答及现场维权咨询,发放农民工权益维护宣传手册和海报等宣传品,积极培养农民工自我保护维权意识。
  加强媒体合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与新闻媒体建立长效配合机制。通过新闻媒体平台,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措施通告及企业违法行为曝光,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跟踪报道,在社会形成全民参与,全民监督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