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额日和木、刘洋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社区(街道)证明”的建议》已收悉,经我们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出的社区证明问题是客观存在的。社区出具证明多主要原因有二个:一是伴随着社会转型,大量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很多居民从事个体职业,没有主管单位,致使社区成为了居民百姓的“工作单位”或责任部门,在需要单位出具证明时,只能到所在的社区居委会盖章证明。二是有一些单位没有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在处理相关业务时要求居民提供相关社区证明,将核查工作与事后责任推给社区,以此回避责任。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这个角度讲,社区居委会在许多地方都不存在为有关单位盖章证明的职责。当然,社区居委会也有协助政府做好关系本社区居民的行政管理和社会事务的有关工作的职能,而社区居委会印章是居民自治权利的象征,主要用于社区开展自治活动和日常工作,以及为辖区内居民出具必要的相关证明。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文件精神,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社区工作准入制度的意见》(长办发〔2015〕28号),意见指出“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且社区有能力提供证明的,方可使用社区印章。社区印章主要为居民提供能如实掌握的信息证明,不用于承担法律责任、经济连带责任等超出印章使用范围的证明。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证明核实事项不得要求社区出具证明,各职能部门设定的审批事项不得随意增设社区盖章证明这一环节。” 同时,长春市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社区出具证明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长社建字〔2016〕2号),这也是在市级层面上,对社区居委会开具证明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现阶段,我们结合工作实际,主要通过以下办法,指导社区居委会开具相关证明。 一是配套建立《绿园区关于建立社区工作准入制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准入原则、准入要求、准入程序、保障措施,凡将工作任务交给社区的,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应由基层自治组织承担的以外,按照“费随事转、权随责走”的原则,均实行准入制度。 二是制定《绿园区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对社区工作者进出机制、日常管理、行为规范、培训考核等进行规范,进一步加强社区队伍建设,并探索建立社区工作者培训基地,每年为社区工作者提供培训,形成长效机制,促进社区干部队伍素质提高。通过提高社区干部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使社区公章真正行之有效,发挥作用,努力为居民提供有效地帮助和服务。 三是建立工作负责制,对重要事项需要使用社区居委会公章或出具相关证明的事项,由办事处分管领导负总责,社区主任负主责,工作人员各负其责的办法,并通过对社区居委会公章使用实行严格的登记备案制度,进一步加强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的规范管理。 感谢您对社区建设工作的支持和关心!
承办单位:(公章) 主管区领导签字: 负责人: 承办人:谭雪娇 2017年5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