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纪律审查实践中,成功的谈话取证在案件突破、深挖线索的过程中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深入探究谈话的方法和技巧,对纪律审查工作至关重要。 一是要做到有的放矢。要吃透案情。吃透案情要求调查人员要仔细的、全面的阅读案件的所有材料,将重要的材料摘录,一条条列出,找出主次,排好次序;对人证、物证分类整理,以便在谈话时使用。要研究法规。调查人员要熟悉掌握案件涉及的法规与政策。例如,将有关“从轻”、“从重”等条文熟记在心。这样,在谈话中,当谈话对象情绪波动、思想松动时,适时告之,给谈话对象指明出路,鼓励谈话对象悔过自新、及时交代问题。要周密计划。制定好谈话计划,是不打无准备之仗的具体体现。有了谈话计划,谈话人员便可减少谈话的随意性、盲目性,从而提高谈话的科学性和谈话质量。谈话计划是将谈话所要达到的目的,谈话的时间、地点,谈话的方式,谈话的参加人员及分工,谈话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应变对策形成书面文字。谈话计划要求要详细、周密、考虑全面,必要时要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征求多方面的意见,集思广益,尽量使计划制定的周全、严谨。要选好搭档。一般来说,应选择沉着老练、口齿伶俐,举止庄重、气质威严、有敏锐洞察力的调查人员承担谈话任务,最好能选择平时工作过程中配合默契的人员形成搭档。 二是要找准突破口。以客观存在的逻辑联系作为突破口。事物的存在,在客观上都有其相互联系的事物存在,并互为因果关系。不存在没有原因的结果。如果对象由于畏罪和侥幸心理说假话,情节与事实必然在客观的逻辑联系上出现矛盾,形成了对谈话对象的心理限制,使他不敢和不能说假话,不得不交代客观事实。以客观的事实证据作为突破口。谈话对象由于自己在实施违纪时留下了大量的行为痕迹和证据,事实面前无法抵赖的情况下,在接受谈话时被迫交代自己的违纪事实。用这种方法使谈话对象交代问题,是最省时的方法。这种方法是建立在证据较为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在使用证据为突破口上应选择悬念性较强的证据作为突破口,尽量少使用关键性证据,在主要证据与次要证据之间应先选择次要证据为突破口。利用谈话对象已知的客观存在的某一环节作为突破口。客观存的某一环节,一旦暴露,便会充分地证明谈话对象的违纪事实。如收公款不入账,这时违纪人员关心的是在领款处自己留下的痕迹,这也是违纪人员已知的客观存在的环节,一旦案发,谈话对象最关心的就是领款的证据是否被掌握,最怕的是谈话人员掌握了这一证据。谈话人员如抓住这些环节作为谈话的突破口,便能取得最佳的谈话效果。 三是要细察情态变化。细察语言变化。谈话对象说话不再语句流畅,已变得吞吞吐吐,声音微弱,常常问一些希望谈话者承诺的话,如“我交代了会怎样处理,会不会从轻,怎样从轻”等。细察眼睛变化。谈话对象心理特征主要从眼睛中表现出来,在想自己以后的痛苦日子时,会目光呆滞,在追悔自己行为时黯然泪下。因缺乏坦白的勇气不敢直视谈话人员,目光会游移不定。细察表情变化。主要有无可奈何长而重的叹息声;由于紧张面红耳赤,头颈部血管凸起,额头冒汗,由于喉咙发干,声音嘶哑,手发抖或紧紧抓住坐的椅子扶手,或向谈话人员要烟要水等。 谈话取证是纪律审查工作的关键一环。在困难的情况下取到关键性的证据并把握好、运用好这些关键证据,会直接促进纪律审查工作的有效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