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绿园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2.区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3.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4.区政府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区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区政府是市政府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区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区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市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5.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办主任、各局局长。 6.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7.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紧急突发事件,由区长、副区长召开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处理。 8.副区长按职责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9.区长外出期间,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10.区政府各办主任和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各办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及区政府决定,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一般规范性文件。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11.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12.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方针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节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财政收支平衡。 13.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政府信用建设,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14.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15.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16.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社会听证制度及决策责任制度,充分发挥决策咨询委员会的作用,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17.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其中关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规划草案、预算及决算草案、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要政策措施、半年和年度经济运行状况分析报告、重要的经济社会管理事务、重大科技技术发展和500万元以上由区政府投资(含政府职能部门)或由政府负连带责任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工程项目,50万元以上没有纳入财政预算的非常规性财政支出等属于区委常委会议事范围的重大事项,要报区委常委会议审议。 18.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和发展规划,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经过相关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根据需要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19.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一定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20.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21.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一般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明确程序和标准,具有可操作性。 22.各部门一般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各部门制定的涉及外部管理行为、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一般规范性文件,需报送区政府,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备案并定期向区政府报告。 23.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24.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的一般规范性文件;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25.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26.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一般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一般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镇、街及其它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7.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区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务信息,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要及时、准确、充分地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28.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群众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开展人民群众建议征集活动。 29.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公开电话工作,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七章 强化督查落实 30.坚持并完善督查落实的制度和机制,推动政府各项工作和决策的落实,保证党、国家和省市委、省市政府及区委重大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 31.督查的重点是区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会议决定等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区政府全年重要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责任制及阶段性任务目标完成情况;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32.督查要注重实效,全面准确了解和反映情况,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实行请示报告制度,重大督查事项必要时可直接报告区长。 33.区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一般以政府名义组织督查,由区政府领导审批,区政府督查室组织实施。 34.区政府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八章 工作安排布局 35.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36.区政府根据市政府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年度重点工作及目标责任制等事项,研究确定区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37.各部门、各镇(街)要认真落实区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区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区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九章 会议制度 38.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39.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召开一至两次。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确定。区政府非组成部门以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区法院、区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家、无党派人士代表、市民代表列席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2)总结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3)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40.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常务会议实行例会制,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出席人员必须达到半数以上。会议议题由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提出,报区长确定。与议题有关的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办公室副主任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有关领导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国家、省、市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2)讨论提请区人大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3)研究制定落实上级政府和区委下达重要任务的措施; (4)讨论决定上报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5)讨论通过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报告和重要决定; (6)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 (7)讨论区长提请会议研究的其他重大事项。 41.区长、副区长可以召开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具体工作。 42.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按领导要求办理。 43.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确定是否印发会议纪要并审核签发。区政府专题会议由政府办公室秘书或具体工作人员记录并交由政府办秘书科备案,是否印发纪要由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确定并签发。 44.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区政府召开的或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大会,统一由区长或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由区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未经区政府批准,区政府各部门不得召开要求其他部门和各镇(街)领导参加的全区性大会;区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属本系统范围的会议,不邀请区政府领导出席。 第十章 公文审批 45.各部门、各镇(街)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区政府关于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除区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面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进行协调或裁定。各部门、各镇(街)向区政府报送的公文,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因特殊情况由副职签发的,要做出说明)。 46.各部门、各镇(街)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 47.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其中,需要从法律角度审核的公文,由区政府法制办研究办理或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领导审批。 48.区政府发布的决定、意见和一般规范性文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区长签署。向市政府报送的公文由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名义发文,包括报告、请示、函等,涉及全局性工作的由区长签发。属于一般性业务工作的,由主管副区长签发。 属传达区政府决定事项和区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先由主管副区长签署意见,经办公室审核后,由常务副区长签发。 属区政府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49.区政府领导审批文件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签批文件用墨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50.区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区政府批转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各部门和各镇(街)呈报区政府的公文必须是区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属职能部门的业务,不得报区政府。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各部门一般不得向镇(街)正式行文。 51.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积极推进电子公文传输,不断提高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52.区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努力提高执政能力和水平。 53.区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轻车简从,不吃请,不收礼,要严格执行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为企业题词题名。 54.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得私利。 55.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以个人名义发表的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56.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区长与常务副区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副区长外出,要在事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过区政府办公室向区长或常务副区长报告,并将出发时间、地点及主要任务、外出活动的安排和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回来后,应向区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区政府其他领导。 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向区长和分管副区长报告,并通知区政府办公室。 区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省、市政府组织的重大检查事项和调研活动,如有省、市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正职领导来我区进行公务活动,必须提前向区政府正式报告。 57.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出席各类会议的有关规定,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承办部门至少要提前3天向区政府请示和汇报,同时将会议的安排情况报区政府办公室。对区政府召开的会议,各部门负责人应按区政府通知要求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区政府办公室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 58.严格执行党政干部出国(境)的有关规定,从严掌握外事出访。所有因公出国(境)的党政干部都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领导干部出访必须有省市主管部门正式文件批准,经主管区长、区长同意,报区委书记办公会研究决定。出访考察要有目的、重实效,出访考察回来后要向区政府提交考察报告,提出工作建议。 59.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违规办事、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60.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