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格审阶段须提供下列材料:
1、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书(申请人签名);
2、申请人的律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执业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登记表(样式附后);
4、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近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证明(两份);5、附10个检索名称。
二、实体审阶段须提供下列材料:
1、县(市)区司法局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请示;
2、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书(申请人签字);
3、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登记表(样式附后);
4、律师事务所章程(申请人签字);
5、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申请人签字);
6、申请人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证明;
7、申请人近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证明;
8、申请人的律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执业证、身份证的复印件;
9、原律师事务所和所属律师管理部门出具的《律师流动证明》。若为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应提交退伙手续;
10、申请人的辞职证明(退休人员退休证复印件);
11、律师事务所聘用行政辅助人员的合同(附聘用人员专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1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13、办公场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出借人证明等复印件);
14、全体申请人签名的承诺书。承诺所提交的材料及签字均是真实的,否则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材料须使用A4纸并装订成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