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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相关要求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06-23 【字体:  】 【关闭
一、资格审阶段须提供下列材料:

  1、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书(申请人签名);

  2、申请人的律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执业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登记表(样式附后);

  4、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近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证明(两份);5、附10个检索名称。

  二、实体审阶段须提供下列材料:

  1、县(市)区司法局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请示;

  2、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书(申请人签字);

  3、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登记表(样式附后);

  4、律师事务所章程(申请人签字);

  5、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申请人签字);

  6、申请人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证明;

  7、申请人近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证明;

  8、申请人的律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执业证、身份证的复印件;

  9、原律师事务所和所属律师管理部门出具的《律师流动证明》。若为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应提交退伙手续;

  10、申请人的辞职证明(退休人员退休证复印件);

  11、律师事务所聘用行政辅助人员的合同(附聘用人员专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1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13、办公场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出借人证明等复印件);

  14、全体申请人签名的承诺书。承诺所提交的材料及签字均是真实的,否则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材料须使用A4纸并装订成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