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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作者:    时间:2011-11-14 【字体:  】 【关闭

关于印发《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编办〔2009〕48号 

  

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现将《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处(室、局)、直属单位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4月28日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委《<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办领导班子统一领导、人事处(机关党委)组织协调、处(室、局)和直属单位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责任分解到人,层层抓好落实。  

  

  第五条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任务,纳入机关党建工作总体格局,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估,与机关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评。 

  

  第六条 办领导班子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办主任对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办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坚持“一岗双责”,对分管处(室、局)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处(室、局)、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人。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八条 办领导班子的责任 

  (一)组织召开办务会议,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分析全办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结合编制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省编办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规划和实施办法;深化各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大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工作力度,积极构建机构编制部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三)组织办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廉政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四)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定完善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应集体讨论决定。 

  (六)贯彻落实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规定,公正选人用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定期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对落实责任制提出意见和要求。 

  (八)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九)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的管理和监督。 

  (十)支持人事处(机关党委)全面履行职责,为有效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九条 办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 

  (一)自觉坚持“两手抓”,落实“一岗双责”,及时传达上级和办领导班子有关会议精神和重要决策部署,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定期分析分管处(室、局)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政行风建设状况,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和措施。 

  (三)教育引导分管处(室、局)和直属单位树立新风正气,制止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四)对分管范围内发现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制止纠正。对反映党员干部的一般问题,及时进行提醒谈话,防微杜渐。 

  (五)结合分管业务工作,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规范干部职工行为。 

  (六)抓好对分管处(室、局)、直属单位工作纪律、工作程序、工作绩效的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和办事效率。 

  (七)对落实党风廉政各项制度规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纠正。 

  (八)分管处(室、局)和直属单位发生严重违纪违规问题或重要案件,及时向办主要领导报告,支持和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条 处(室、局)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一)落实“一岗双责”,及时传达上级和办领导班子有关会议精神和重要决策部署,研究具体贯彻落实意见,做到业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二)每半年向分管领导和人事处(机关党委)汇报一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每年年终述职时一并述廉。 

  (三)定期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和上级有关文件,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党风廉政教育活动。 

  (四)引导本处(室、局)、本单位党员、干部和职工树立新风正气,对本处(室、局)、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各项制度规定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纠正。 

  (五)结合业务工作,健全完善本处(室、局)、本单位各项管理制度,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规范干部职工行为。 

  (六)加强对本处(室、局)、本单位工作纪律、工作程序、工作绩效的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和办事效率。 

  (七)对本处(室、局)、本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特别是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严格把关和审批。 

  (八)本处(室、局)、本单位发生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和人事处(机关党委)报告,支持和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人事处(机关党委)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并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评估,作为评先选优和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条件和依据。 

  

  第十三条 办领导班子和各处(室、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时,要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为重要内容,认真开展对照检查。 

  

  第十四条 实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各处(室、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年终述职时要一并述廉,也可单独组织述廉和民主评议。 

  

  第十五条 人事处(机关党委)应对落实不力的处(室、局)、直属单位及领导干部,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本实施办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实施责任追究。 

  (一)对省委、省政府及省纪委(监察厅)和办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没有认真贯彻或贯彻落实不力的。 

  (二)因失教、失察、失管,导致本处(室、局)、本单位发生违纪违法案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对本处(室、局)、本单位发生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对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不力,发现违纪苗头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问题,没有及时提醒和纠正的。 

  (四)对本处(室、局)、本单位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的。 

  (五)本处(室、局)、本单位工作纪律松弛,办事效率低下,工作推诿,敷衍塞责,应作为而不作为的。 

  (六)在民主评议中,本处(室、局)、本单位负责人排名靠后、群众不满意的。 

  (七)党风廉政制度规定不健全,执行不严格的。 

  (八)重要事项不经处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搞个人独断的。 

  (九)个人重大事项没有按规定及时报告的。 

  (十)对配偶、子女、下属违纪违法行为知情不管、包庇、纵容的。 

  (十一)其他需要责任追究的事项。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方式 

  (一) 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进行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 情节比较严重,影响较大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选优资格、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 

  (三)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依据事实和造成的后果,实事求是确定,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